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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184576/2022-00188
綜合政務;政府辦公室文件; 通知
太倉市人民政府
2022-10-25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太倉市電子證照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有效
太政辦〔2022〕146號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太倉市電子證照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時間:2022-10-27 13:59訪問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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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太倉港經濟技術開發區、太倉高新區、旅游度假區管委會,科教新城管委會,婁東街道、陸渡街道辦事處,市各有關單位:

《太倉市電子證照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太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10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

太倉市電子證照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市電子證照管理,推進政務服務“一網通辦”,加快數字政府建設,根據《國務院關于在線政務服務的若干規定》(國務院第716號令)、《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電子證照擴大應用領域和全國互通互認的意見》(國辦發〔2022〕3號)、《蘇州電子證照管理暫行辦法》(蘇府辦〔2022〕72號)及《關于推進數字政府市域一體化建設的指導意見》(蘇委辦發〔2020〕33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電子證照管理工作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創新行政管理和服務方式,提升政務服務水平,優化營商環境,聚焦企業和群眾經常辦理的服務事項,讓數據多跑路,讓群眾少跑腿,更好發揮電子證照應用在深化“放管服”改革、推進數字政府建設、建設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中的支撐保障作用,不斷提升企業和群眾的獲得感和滿意度。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太倉市各級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其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或依法受委托的組織(以下統稱各單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和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實施電子證照信息采集、歸集入庫、制證簽發、共享使用、監督管理等相關活動。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電子證照是指由各單位依法出具的不涉及國家秘密的證件、執照、牌照及相關證明、批文、鑒定報告、辦事結果等文件材料所對應的數據文件。電子證照由各單位經有效的電子簽名后簽發或出具。各單位應賦予電子證照與紙質證照同等效力。電子證照的信息采集、制證簽發、共享使用等活動應遵循國家、江蘇省及蘇州市電子證照相關技術和業務標準規范。

本辦法所稱電子證照系統是指具備電子證照信息采集、歸集、簽名、存儲、使用和管理等功能的綜合軟件硬件平臺。

第五條 市數字政府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協調全市電子證照相關工作。市大數據管理局是電子證照相關工作的牽頭單位,負責組織推進、監督指導電子證照系統建設和電子證照管理。市大數據中心負責提供電子證照系統運行的軟硬件環境。市行政審批局是電子證照系統的管理單位,負責電子證照系統建設和日常維護,統籌開展政務服務領域電子證照應用工作。市市場監管局負責電子營業執照應用的推進工作。各地各單位首席數據官是本地區本單位電子證照相關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各單位負責本單位電子證照的簽發、歸集、更新、注銷和應用工作,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人社局、住建局、資規局、衛健委、醫保局等相關單位應擴大個人電子證照在深化便民服務領域的應用,覆蓋與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婚姻登記、生育登記、就業創業、戶籍遷移、社會保障卡申領、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異地就醫報銷、不動產登記等應用場景;人社局、住建局、交運局、商務局、稅務局、行政審批局、市場監管局、醫保局、公積金中心等相關單位應擴大企業電子證照在企業登記、經營、投資和工程建設等高頻政務服務事項中的應用,并進一步拓展到納稅繳費、社會保障、醫療保障、住房公積金、交通運輸、公共資源交易、金融服務、行政執法、市場監管等領域。

第二章 制證與簽發

第六條 電子證照管理單位應當會同電子證照簽發部門制定政務服務電子證照目錄。各單位應統籌協調本行業證照的制證及簽發管理等工作,在制發證照的同時,應按照統一標準規范制作、簽發本單位電子證照,同步歸集到電子證照系統,并做好電子證照的更新、注銷等工作。各單位應制定存量證照的電子證照簽發工作方案,加快存量證照電子化工作進程。

第七條 各單位應主動開展本單位電子證照制作、簽發工作,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秘密等情形外,各類電子證照均應接入電子證照系統。

原則上各部門的業務系統應通過本市電子證照系統簽發電子證照。如有獨立電子證照簽發系統的,應按照市統一標準規范制作、簽發本單位電子證照,同步歸集到市電子證照系統。確因特殊要求不能對接的,需定期批量導入,確保電子證照及時入庫。

第八條 各單位應審核確認本單位制作、簽發的電子證照,建立健全電子證照數據質量問題異議、投訴處理機制和快速校核更新工作流程,確保電子證照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及時性,歸集入庫的數據應與本單位業務系統數據一致,并依托市級統一架構建立有效的到期提醒機制。

第九條 各單位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標準規范對本單位制作的電子證照進行電子簽名、簽章。

第十條 各單位應落實主體責任,嚴格開展監督檢查工作,確保提供的電子證照相關數據服務高效可用,保障相關業務系統穩定運行。

第三章 共享與使用

第十一條 推進電子證照共享使用,加強蘇州市、長三角范圍對接互認。各單位能夠通過電子證照共享方式對相關信息進行查詢、核驗的,不再要求企業或個人提供實體證照或紙質復印件,推動辦事所需相關材料免于提交。各單位應制定辦事窗口應用電子證照的辦事流程和核驗標準,完善在線辦事系統應用電子證照功能。同時要堅持傳統服務方式與智能化服務創新并行,滿足老年人、殘疾人等各類群體需求。

第十二條 使用電子證照必須獲得其權利人的授權或確認。未經電子證照權利人、簽發單位同意,任何單位不得向其他第三方公開電子證照信息。

第十三條 各單位在使用電子證照過程中,應按照統一標準規范將業務系統與電子證照系統對接,采用電子水印等技術,防止電子證照被篡改和未經授權的復制。對電子證照未經授權進行截圖、拍照、掃描、打印等任何操作所形成的復制件,各單位不認可其與實體證照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條對電子證照信息準確性、完整性有異議的,應通過電子證照管理單位向電子證照簽發單位進行反饋。

第十五條 市大數據管理局應將電子證照簽發和使用情況納入政務信息共享考核,加強對電子證照管理工作的效能監督。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六條 構建全方位、多層次、一致性的防護體系。各單位應加強電子證照信息采集、歸集、簽名、存儲、使用和管理等各環節安全管理,嚴格落實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等要求。

第十七條 加強對電子證照持證主體、用證人員的身份認證、授權管理和個人信息保護,按照信息采集最小化原則歸集數據,對共享的電子證照進行分類分級管理,避免信息泄露。建立電子證照安全管理使用責任倒查機制,杜絕未經授權擅自調用、留存電子證照信息,切實保障電子證照及相關信息合法合規使用,保護持證主體的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

第十八條 市行政審批局負責建立全市電子證照系統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體系,指導有關單位落實安全管理責任,保障電子證照系統的安全運行。

第十九條 市大數據中心聯合市行政審批局,建立數據安全保護制度,明確各方職責,做好數據收集、存儲、傳輸、使用、提供等全過程安全保障工作,確保電子證照數據安全。

第二十條 各單位在使用電子證照時應建立并完善身份認證、權限管理、日志審計等制度,確保應用安全。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應嚴格按照電子檔案歸檔的相關要求對業務流程材料及使用的電子證照進行歸檔管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大數據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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