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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做好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發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來源:系統管理部發布時間:2017-02-28 10:37瀏覽量:字體:
    根據《市政府印發關于完善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太政發〔2017〕5號)精神,為解決低收入家庭殘疾人因殘產生的額外生活支出,給予一定的生活補貼。為確保生活補貼工作順利開展,現明確如下事項:

一、申請對象

(一)低保家庭內的殘疾人。分重度殘疾和非重度殘疾兩類;

(二)低保邊緣重度殘疾人。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倍以內的一、二級智力、肢體、精神、視力殘疾人;

(三)一戶多殘依老養殘對象。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倍以內,有2名(含)以上殘疾人,或殘疾人由父母供養且父母有一方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依法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他親屬供養且供養人有一方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家庭殘疾人;

(四)無業精神智力殘疾人。未納入其他救助或補貼,且固定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勞動年齡段(男16~60周歲、女16~55周歲)無業(指未在用人單位就業)三、四級精神、智力殘疾人;

(五)無固定收入重度殘疾人。固定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未納入最低生活保障和低保邊緣救助的一、二級智力、肢體、精神、視力殘疾人。

申請生活補貼的殘疾人,必須持有本市戶籍和本級殘聯填發的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二、申請和辦理

(一)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的殘疾人

按照《太倉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細則》(太政民規〔2013〕1號)執行,殘疾人不需要另外提出生活補貼的申請,生活補貼與低保金同時享受,合并發放。

(二)非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的殘疾人

1.申請和受理。殘疾人本人或家庭成員向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受理窗口提交書面申請。殘疾人的法定監護人,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受托人可代為辦理申請事宜。申請時,應提供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提供家庭成員信息和收入相關材料;家庭成員簽訂委托授權書;填寫《太倉市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申請審批表》。

2.審核。鎮(區、街道)參照《太倉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細則》相關規定,對申請人提交材料進行審查、實施家庭經濟狀況核查、開展民主評議。同時,在申請人居住村(社區)公示欄進行7天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鎮(區、街道)應當將審核意見連同申請、調查核實、民主評議等相關材料報送市民政部門審批。對公示有異議的,鎮(區、街道)應當重新組織調查核實,并重新公示。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鎮(區、街道)開展調查核實。

3.審批。市民政部門應當全面審查鎮(區、街道)上報的申請材料、調查材料和審核意見,根據審核意見和公示情況,作出審批決定。對符合生活補貼條件的申請,市民政部門應當及時予以批準。其中,審批為低保邊緣重度殘疾人生活補貼的對象,發放《低保邊緣重病困難對象救助證》。被批準的殘疾人自遞交申請當月計發生活補貼。對不符合生活補貼條件的申請,市民政部門不予批準,并將理由通過鎮(區、街道)書面告知申請人。

(三)其他

1.生活補貼政策執行時,已經享受低保、低保邊緣重病困難對象、一戶多殘依老養殘、無固定收入重度殘疾人等救助的,不再重新申請。

2.原由殘聯管理的無業精神(智力)殘疾人生活救助對象,在移交時,如果缺少本條款明確的有關材料或者生活補貼資格有較大疑點的,應補齊材料或者要求其重新提出申請,重新進行審核審批。

3.申請“低保邊緣重度殘疾人生活補貼”的對象,其家庭財產按低保邊緣重病困難對象救助的規定執行。即:其家庭成員名下擁有車輛或大型農機具家庭的,不得申請低保邊緣重殘人員生活補貼。

4.既符合殘疾人生活補貼條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殘、離休等福利性生活補貼(津貼)、低保分類救助條件的殘疾人,可擇高申領其中一類生活補貼(津貼),不重復享受。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生活補貼

(一)符合老年、因公致殘、離休等福利性生活補貼(津貼)、護理補貼(津貼),且已領取高于該類殘疾人生活補貼標準的福利性生活補貼(津貼)的殘疾人;

(二)享受孤兒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殘疾兒童;

(三)領取工傷保險生活護理費的殘疾人;

(四)納入特困人員供養的殘疾人。

四、生活補貼標準

(一)低保家庭重度殘疾人。低保家庭內的一、二級智力、肢體、精神、視力、聽力、言語重度殘疾人,按低保標準的35%發放,與低保金合并發放。其中,智力、肢體、精神、視力重度殘疾人按低保標準的135%全額發放,聽力、言語重度殘疾人按低保標準的135%差額發放。

(二)低保家庭非重度殘疾人。按低保標準的25%發放,與低保金合并發放,按低保標準的125%差額發放。

(三)低保邊緣重度殘疾人。按低保標準的120%差額發放,如果同時符合一戶多殘、依老養殘的,其差額低于低保標準60%的,按低保標準的60%發放。該類對象的生活補貼與低保邊緣重病困難對象救助一并管理,其他待遇不變。

(四)一戶多殘依老養殘對象。按低保標準的60%發放。

(五)無業精神智力殘疾人。按低保標準差額發放,如差額低于低保標準的60%的,按低保標準的60%發放。

(六)無固定收入重度殘疾人。按低保標準差額發放。

已享受兩項補貼的低保外殘疾人,在申請審批為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后,其補貼按低保殘疾人相應的生活補貼政策執行,原補貼不再享受;如在享受低保或生活補貼期間提出新的申請,當月不重復享受生活補貼。

五、相關要求

(一)高度重視,密切配合。殘疾人生活補貼,是國家對殘疾人的一份特殊關愛,必須嚴格落實政策,切實將惠民政策落實到每一個符合補貼的對象。各有關部門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各司其職,各負其責。民政部門承擔生活補貼對象家庭成員收入的核對、補貼資格的審核審批和生活補貼發放、日常管理等工作;殘聯負責做好申請生活補貼對象殘疾人證件的認定工作。

(二)做好銜接,穩步移交。生活補貼涉及多類對象,可能會同時符合多種情況,應按就重、不重復的原則實施補貼,按低保殘疾、低保邊緣重殘、一戶多殘依老養殘對象、三四級精智殘、無固定收入重度殘疾人的順序實施補貼,做到不漏補、不多補、不少補,確保絕對無差錯。

原由殘聯審核審批、發放和管理的成年精神(智力)殘疾人生活救助工作,符合要求的歸并到民政部門,調整為無業精神智力殘疾人生活補貼,適時進行移交。對2017年1月在冊發放對象中已退休人員(男60周歲以上,女55周歲以上),不進行移交,根據本人收入情況按當前低保標準(810元/月)實行差額發放,標準不再提高,由殘聯做好發放工作。

(三)加強監督,嚴格管理。生活補貼申請,要按規定做好公示。享受補貼后,參照低保做法,在村(社區)公告欄中實施長期公示,接受社會監督;所有生活補貼,均應通過社會救助信息管理平臺實施申辦和管理,確保不重復享受補貼(救助);生活補貼對象以家庭為單位建立戶檔,參照《蘇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檔案管理暫行辦法》(蘇政民〔2008〕142號,檔發〔2008〕74號)規定整理和管理檔案材料;生活補貼一律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實施社會化發放。原則上,以家庭為單位開設賬戶,通過同一賬戶發放,并標明發放補貼類別。

    本通知自頒布之日起執行。原《關于轉發省民政廳、財政廳、衛生廳和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對無固定收入重殘人員給予生活救助的通知”的通知》(太政民〔2007〕55號、太財社〔2007〕13號)、《關于印發<太倉市特殊困難殘疾人生活救助實施辦法>的通知》(太政民〔2010〕62號、太財社〔2010〕8號)、《關于印發<太倉市低保家庭中重度殘疾人重殘補貼金發放實施意見>的通知》(太殘規〔2011〕1號)、《關于印發<太倉市智力、精神(三四級)成年殘疾人生活救助實施意見>的通知》(太殘規〔2011〕2號)、《關于提高重殘補貼金標準的通知》(太殘字〔2014〕3號)同時廢止。

          太倉市民政局
          太倉市殘疾人聯合會
          2017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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