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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倉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實施意見(試行)

來源:系統管理部發布時間:2015-12-25 10:47瀏覽量:字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江蘇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省政府2006年31號令)、《江蘇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管理辦法》(蘇地稅發〔2006〕262號)、《蘇州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市政府第26號令)精神,為加強和規范我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殘保金”)的征繳工作,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征繳范圍和對象

本行政區域內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未達到從業人員總數1.5%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含條線垂直企事業單位)和其他城鄉各類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

二、征繳標準及口徑

各用人單位應按照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安排殘疾人就業,對達不到就業安置比例的,應當繳納殘保金。按規定就業比例安排殘疾人不足1人的單位,根據實際差額繳納殘保金。

具體算式為(計算結果取小數點后兩位):本單位應繳年度殘保金=(上年末單位從業人數×1.5%-上年末單位已安排從業殘疾人數)×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征收比例。

其中,單位從業人數:指在各單位從事一定社會經濟活動并取得報酬或經營收入的人員,根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供的上年末在冊職工人數確定(含勞務派遣人員)。以勞務派遣形式用人的,由用人單位履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或者繳納殘保金義務。勞務派遣單位可以在勞務派遣協議中與用人單位約定殘保金繳納事項。

從業殘疾人員:指在國家法定勞動年齡內,持有縣級以上殘聯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依法享有平等工資待遇和基本社會保險的從業人員,殘疾職工不得在一個或數個單位空掛名,不得重復計入殘疾人就業總數。

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指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數據。

征收比例:每年由太倉地稅局、市財政局和市殘聯共同協商,并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為了減輕企業負擔,支持企業發展,對企業和各類經濟組織的殘保金實行階梯式征收。

對單位從業人數(在職職工)總數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業按照《關于扶持小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14〕52號)文件規定執行。

單位從業人數300人以內按標準應繳的100%征繳,單位從業人數301人至500人的部分按標準應繳的80%征繳,單位從業人數501人至2000人的部分按標準應繳的50%征繳,單位從業人數2001人以上的部分按標準應繳的20%征繳。

三、審核認定

各用人單位應當于每年5月底前,到太倉市殘疾人勞動服務所辦理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及單位從業殘疾人員的審核認定。所需資料以當年市殘聯網站公布的通告為準。

四、征繳方式

根據省殘聯、省地方稅務局《江蘇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工作信息化管理暫行辦法》(蘇殘發〔2012〕49號)規定,殘保金當年應繳金額統一由市殘聯審核確認后,將應繳數據導入地稅網上申報系統,各繳費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在網上進行申報繳納。

五、征繳時間:每年6月

六、附則

本意見從2015年8月1日開始實施。本市相關業務部門之前制定的關于殘保金征繳的文件,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本意見在執行過程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地稅局、市財政局、市殘聯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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