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參加意外傷害保險的對象
1、具有太倉市常住戶口、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殘疾人。
2、男:年齡18周歲至60周歲;女:18周歲至50周歲。
二、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障內容
參保人在保險期間內發生意外身故、意外燒傷的,最高可獲4萬元的人身意外保障;意外門診、意外住院的,最高可獲得2000元的意外醫療保障。
三、意外傷害保險的保費標準
殘疾人參加意外傷害保險的保費標準為每人每年40元。
四、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期限
每次保險繳費的保險有效期為一年。
在保險期限內,如果男年滿60周歲,女滿50周歲的,保險期限不受年齡的限制,仍為一年。
五、意外傷害保險的保費
殘疾人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資金由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統一列支。
六、意外傷害保險的組織實施
(一)本意見中的殘疾人意外傷害保險屬于商業保險,參保費由市殘聯統一交納,集中辦理:
1、各鎮殘聯做好參保對象的登記、審核工作,將《殘疾人參加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基本情況匯總表》填好交市殘疾人勞動服務所。
2、市殘疾人勞動服務所將各鎮上報的材料進行匯總。
市殘聯將《殘疾人參加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基本情況匯總表》報市財政局備案。
(二)各鎮殘聯要及時了解參加保險殘疾人的學習、生活、工作情況,當參保殘疾人發生人身意外傷害時要及時與市殘聯、保險公司溝通聯系。保險公司,應當于每年6月30日、12月30日前,將理賠情況向市殘聯報告。
本意見從2010年4月1日起試行,由市殘聯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