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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倉市殘疾人參加團體人身意外傷害商業保險的意見(試行)

來源:系統管理部發布時間:2015-12-02 10:46瀏覽量:字體:
為了進一步完善我市殘疾人的社會保障體系,保障殘疾人的日常生活、學習、工作秩序,減輕因意外人身傷害而產生的負擔,結合我市殘疾人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意見:

一、參加意外傷害保險的對象

1、具有太倉市常住戶口、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殘疾人。

2、男:年齡18周歲至60周歲;女:18周歲至50周歲。

二、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障內容

參保人在保險期間內發生意外身故、意外燒傷的,最高可獲4萬元的人身意外保障;意外門診、意外住院的,最高可獲得2000元的意外醫療保障。

三、意外傷害保險的保費標準

殘疾人參加意外傷害保險的保費標準為每人每年40元。

四、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期限

每次保險繳費的保險有效期為一年。

在保險期限內,如果男年滿60周歲,女滿50周歲的,保險期限不受年齡的限制,仍為一年。

五、意外傷害保險的保費

殘疾人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資金由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統一列支。

六、意外傷害保險的組織實施 

(一)本意見中的殘疾人意外傷害保險屬于商業保險,參保費由市殘聯統一交納,集中辦理:

1、各鎮殘聯做好參保對象的登記、審核工作,將《殘疾人參加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基本情況匯總表》填好交市殘疾人勞動服務所。

2、市殘疾人勞動服務所將各鎮上報的材料進行匯總。

市殘聯將《殘疾人參加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基本情況匯總表》報市財政局備案。

(二)各鎮殘聯要及時了解參加保險殘疾人的學習、生活、工作情況,當參保殘疾人發生人身意外傷害時要及時與市殘聯、保險公司溝通聯系。保險公司,應當于每年6月30日、12月30日前,將理賠情況向市殘聯報告。

本意見從2010年4月1日起試行,由市殘聯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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