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使用管理,提高保障金使用效益,促進殘疾人就業工作,根據國務院《殘疾人就業條例》(國務院令第488號)、《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江蘇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1號)和江蘇省財政局、地稅局、殘聯《江蘇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使用管理辦法》(蘇財社〔2007〕103號)、《蘇州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使用管理辦法》(蘇財社字〔2008〕16號)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保障金是指國家為促進殘疾人就業而設立的,由未安排殘疾人就業或安排殘疾人人數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各類用人單位按年度繳納的,具有專門用途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條 保障金的使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分級管理、統籌使用;
專款專用、促進就業;
公正公開、講求效益。
第二章 保障金管理及使用
第四條 保障金統一繳入國庫,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第五條 保障金的使用范圍
扶持殘疾人從事工業、商業和服務業等產業和種植業、
養殖業生產。
1、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公益性崗位就業和非正規就業,以及集體開辦具有一定規模并安排一定數量殘疾人就業的勞動組織的就業補助;
2、扶持殘疾人從事第一、第二、第三產業的銀行貸款貼息;
3、用人單位及中介機構組織殘疾人招聘、崗位開發、就業援助的相關費用補助;用人單位為了安排殘疾人就業,配置、改造小型無障礙專用設施(設備)的經費補助;
4、開辦具有一定規模、安排一定數量殘疾人就業的扶貧基地的補助;
5、為殘疾人就業購買社區性、公益性和特種崗位及設施。
二、補貼殘疾人職業培訓和教育,補貼困難殘疾人社會保障費用。
1、經市殘聯及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認定(下同),參加職業培訓、行業培訓、特殊技能培訓及種養業、家庭副業實用技術培訓的費用補助;
2、殘疾人及困難殘疾人家庭成員接受學前教育、義務教育、高中教育(含中專、技校及職業高中教育)及高等教育(含特殊教育)的費用補貼;
3、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并進行各類崗位技能培訓的經費補助;
4、殘疾人培訓、教育、就業等綜合服務基礎設施建設及添置相關設備器材的經費補助;
5、為殘疾人就業改建各類無障礙設施、添置各類設備的補助;
6、用于提高殘疾人自身就業能力的康復訓練經費補助;
7、城鎮下崗失業、待業殘疾人進行職業培訓補助;
8、納入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殘疾人的生活費用補助以及貧困殘疾人危房改造經費補助;
9、對無業重殘人員給予生活救助,對因病及其他原因引起生活困難的殘疾人給予臨時救助;
10、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貧困殘疾個體勞動者的參保費用補助;
11、殘疾人勞動權益維護經費補助。
三、補助舉辦殘疾人庇護安養、庇護工廠等安置機構。
1、安置機構的啟動開辦、購置殘疾人用品用具及設備設施的經費補助;
2、組織殘疾人進行技能培訓經費補助;
3、安置托養殘疾人員相關經費補助。
四、經財政部門批準,適當補助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經費開支以及直接用于殘疾人就業工作的其他開支。
1、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開展殘疾人勞動就業工作的必要補助;
2、保障金征繳相關業務部門的征繳業務費用;
3、為殘疾人提供就業、培訓、扶持、社區救助等服務的就業與社會保障機構經費補助。
五、獎勵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單位以及受到人民政府表彰的為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的獎勵經費。
六、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直接用于殘疾人事業發展的其他支出。
第六條 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在市殘聯領導下,具體負責本級保障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七條 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根據殘疾人事業發展規劃及年度就業工作任務,編制本級保障金年度使用計劃預算,經殘聯、財政審核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年度預算執行過程中,因工作任務變化,確需調整預算的,須按規定程序報批后方可調整。
第八條 各級殘聯應嚴格執行同級財政批復的保障金預算,未經批準,不得改變保障金支出用途。財政部門應按項目實施進度和國庫集中支付的規定及時辦理保障金的撥付手續。
第九條 各級殘聯應建立保障金使用項目檔案,對保障金單獨建賬,確保專款專用。
第十條 征繳的保障金上繳省級國庫5%,上繳市級殘聯5%,扣除上繳上級及征繳業務費支出后25%返回各鎮(區)殘聯,返回部分的使用范圍應按本意見執行。
第十一條 市殘聯對各鎮(區)當年開展殘疾人就業工作的成效進行考核評估,并根據考評結果,給予適當補助。
第三章 保障金的監督
第十二條 各級財政和殘聯應加強對保障金的監督管理。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江蘇省財政監督辦法》、《江蘇省財政社會保障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等文件精神,加強對保障金的日常監督。對不按規定用途使用保障金的,應當及時制止和糾正,情節嚴重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江蘇省財政監督辦法》予以處理處罰。
第十三條 市殘聯督促所屬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管理好用好保障金,并會同財政部門對殘疾人就業工作定期進行檢查考核。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截留保障金,保障金不得列支規定以外的支出項目。
第十五條 有關部門或其工作人員因失職或濫用職權造成保障金流失的,由有權部門依法追究有關分管領導和相關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意見自頒布之日起實施。原市財政局、市物價局、市殘聯制定的《太倉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和管理暫行規定》(太財社〔1999〕4號)及市財政局、市殘聯制定的《太倉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補充意見》(太財綜〔2003〕7號)同時廢止。
第十七條 本意見由市財政局、市殘聯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