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貼對象
補貼對象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持有市殘聯核發的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且登記為精神、智力(三、四級)殘疾;
2.具有太倉市戶籍,年滿18周歲、未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退休年齡,且未在企事業單位就業。
二、補貼辦法及經費來源
上述人員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形式參加社會保險。其在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20%的繳費比例中,由精神、智力(三、四級)無業人員個人繳納8%,由政府補助12%(市再就業基金補貼6%,市、鎮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分別補貼3%);在基本醫療保險費10%的繳費比例中,由精神、智力(三、四級)無業人員個人繳納2%,由政府補助8%(市再就業基金補貼4%,市、鎮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分別補貼2%)。
已納入城鄉低保、低保邊緣、城鄉五保供養的殘疾人,不得重復享受以上政策。
本意見自2013年 4月1日起執行,由市殘疾人聯合會、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共同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