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對殘疾人自主創業的補貼
1.補貼對象: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具備一定勞動能力,于2008年1月1日以后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自主創業的本市戶籍殘疾人。
2.適用時限:殘疾人于2008年1月1日以后申領《工商營業執照》, 并正常經營三個月以上。
3. 適用原則:殘疾人在五年之內,不得重復享受自主創業補貼資金。
4.補貼標準:按《工商營業執照》中注冊資金20%的標準,一次性給予最低3000元、最高5000元的補貼。
5.申請程序:殘疾人憑《工商營業執照》副本、《身份證》、《殘疾證》等證件的原件和復印件,向戶籍所在地殘聯提出申請,填寫《太倉市殘疾人自主創業補貼申請表》(附件二);兩區、各鎮殘聯經實地核查,出具核準意見,報市殘聯審核,經市殘聯審核符合本辦法之規定,一次性按實撥付自主創業殘疾人補貼資金。
兩區、各鎮殘聯于每年6月25日和12月25日前,將當期殘疾人自主創業情況及補貼資金發放情況匯總,填寫《太倉市殘疾人自主創業補貼花名冊》(附件三),報市殘疾人勞動服務所;經市殘聯批準同意后核撥。
二、 對殘疾人自主創業服務機構補助和個人獎勵
(一)對服務機構補助
對免費為殘疾人創業初期提供孵化平臺,幫助殘疾人實現成功就業的服務機構,視扶持自主創業人員情況給予適當補助。
(二)對殘疾人自主創業個人獎勵
1.獎勵對象:殘疾人自主創業者正常經營一年以上,在殘疾人中起到了帶頭示范作用,獲得蘇州市級以上授予的榮譽稱號。
2.獎勵標準:獲得蘇州市級表彰,獎勵1萬元;獲得省級表彰,獎勵3萬元;獲得國家級表彰,獎勵5萬元。
3.獎勵程序:市殘聯審核、批準后核撥。
三、 對殘疾人自主創業實體吸納殘疾人就業的補貼
1.補貼對象: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本人為殘疾人的自主創業實體(福利企業、集中安置殘疾人的單位除外),新增1名以上殘疾人就業,并與殘疾人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符合勞動保障部門用工規定。
2.適用時限:新增殘疾人就業在2008年1月1日以后。
3.補貼標準:每新增1名殘疾人就業(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本人),一次性給予2000元補貼,以此類推。
4.申請程序:殘疾人的自主創業實體,憑《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本人《身份證》和《殘疾證》、與用工殘疾人簽訂的勞動合同的原件和復印件、繳納社會保險費專用繳款書復印件,向市殘疾人勞動服務所提出申請,填寫《太倉市殘疾人自主創業實體新增殘疾人就業補貼申請表》和《太倉市殘疾人自主創業實體新增殘疾人就業花名冊》;市殘疾人勞動服務所經核查,出具核準意見,報市殘聯批準后撥付補貼資金。
四、補貼資金來源
由殘疾人保障金統一列支。
五、 管理和監督
1.兩區、各鎮殘聯要建立殘疾人自主創業補貼發放臺賬,加強對自主創業殘疾人的跟蹤服務,發揮殘疾人自主創業資金的最大作用。市殘聯每年將對殘疾人自主創業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督查,確保專款專用。
2.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擴大自主創業補貼的發放范圍和發放標準,對騙取補貼政策的,除追回補貼資金外,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3.本辦法由市殘聯負責解釋和修訂。
4.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太倉市殘疾人自主創業補貼申請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