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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倉市貧困精神殘疾人免費基本用藥實施辦法(暫行)

來源:系統管理部發布時間:2015-02-02 11:29瀏覽量:字體:
      為進一步健全我市殘疾人社會保障機制,改善貧困精神殘疾人的醫療、生存狀況,減輕殘疾人家庭負擔,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根據《江蘇省貧困精神殘疾人免費基本用藥實施辦法(暫行)》(蘇殘發〔2014〕39號)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一、工作目標

建立病情穩定期貧困精神殘疾人日常基本用藥保障機制,為納入城鎮職工及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合并簡稱“基本醫保”)范圍的城鄉貧困精神殘疾人免費提供基本的精神類藥物治療。


二、基本原則

(一)政府主導,部門協作。

(二)戶籍地救助為主,就近就便,一站式服務。

(三)制度保障,專項救助相結合。

三、基本用藥對象

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太倉市戶籍;

(二)持證精神殘疾人,病情穩定需常年服用精神類藥物;

(三)已參加太倉市基本醫保,并愿意接受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隨訪;

(四)低保、低保邊緣重病困難對象、重殘、五保等納入醫療救助范圍的困難人群,以及原由市鎮殘聯認定的且未享受實時醫療救助的貧困精神殘疾人。

已享受肇事肇禍等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免費救治的精神病人和已開通門診特定項目(納入重性精神病項目管理)的精神病人除外。

四、資金管理

(一)參保(合)貧困精神殘疾人免費基本用藥所產生的藥品費用分別由基本醫保、醫療救助和貧困精神殘疾人基本用藥救助專項資金按規定分擔,個人不承擔基本精神類藥物費用。

(二)基本用藥救助專項資金由市財政承擔,列入財政預算。省財政(含同類項目中央財政)按照戶籍人口的1‰比例測算各地貧困精神殘疾人數,按年均個人負擔600元標準分類分檔辦法給予補助。我市按照年均個人負擔1200元標準測算專項救助資金。

(三)各地要加強基本用藥救助專項資金監督管理,確保專款專用,發揮最大社會和經濟效益。如專項資金當年有結余,可結轉下一年度使用。

五、工作程序

(一)定點醫院  第三人民醫院是我市貧困精神殘疾人基本用藥救助定點醫院和基本用藥救助一站式服務中心。負責對受助人按照診療規范制定治療方案,并定期復診;控制醫療費用,提高治療效果;執行基本醫保、醫療救助政策;為基層發藥服務點配送藥品;定期將發藥情況匯總報市殘聯;配合殘聯做好登記、數據統計等工作。

定點醫院要嚴格執行有關國家醫療衛生政策法規,若出現醫療、藥物管理等方面的問題,應當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處理。

(二)基本用藥范圍  根據精神類藥品品種、年人均劑量、療效、不良反應,確定基本用藥范圍(參見附件1),定點醫院進行診療時優先使用二代抗精神病藥物,但不得超范圍用藥。

(三)經費結算方式  基本醫保經辦部門、民政部門、殘聯對定點醫院提供的受助人診療信息審核,進行醫保報銷、醫療救助和專項救助,及時向定點醫院撥付資金。專項救助每人每年不超過1200元。

(四)確定免費基本用藥對象  凡符合救助條件的,由監護人向戶籍地鎮區(街道)殘聯提出申請,提交相關材料:

1.申請人殘疾證及監護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2.基本醫保參保證明(醫保卡等);

3.醫院疾病診療相關信息;

4.《貧困精神殘疾人免費基本用藥申請審批表》(附件2),申請人需納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項目管理,如尚未納入,由當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及時登記,納入管理,《審批表》需由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登記或查詢確認。

鎮區(街道)殘聯會同本級民政部門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初審,屬于貧困人群的報市殘聯復核,符合條件的列為免費基本用藥對象,發放《貧困精神殘疾人免費基本用藥救助卡》(附件3)。

鎮區(街道)殘聯須與監護人簽訂服藥協議書。服藥協議應明確監護人責任、義務,保證受助精神殘疾人按醫囑服藥,避免救助藥品丟失或他用。監護人未履行監護責任或履行責任不當造成的后果由監護人承擔。

市殘聯要及時將受助人信息告知定點醫院、衛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部門,相關單位要注意保護受助人隱私。

(五)就診  確定為免費基本用藥對象的精神殘疾人憑《救助卡》到第三人民醫院登記建檔、就診、確定復診時間;定點醫院在基本用藥范圍內,綜合病情及療效,制定合理的治療方案,開具處方,優先使用基本用藥中療效較好的二代抗精神病藥物。市殘聯和定點醫院須信息共享,有效銜接,實現定點醫院一站式無障礙服務。

(六)發藥  依托衛生部門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療服務網絡,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設立發藥服務點。以定點醫院為中心,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為分支,形成點線結合、全面覆蓋的發藥服務網絡。定點醫院負責業務指導、培訓專兼職精防人員,基層精防人員負責轄區內發藥、評估、隨訪工作。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精防人員每月到定點醫院,根據轄區內受助人服藥處方,領取受助人每月所需藥品。患者監護人定期到基層衛生醫療機構領取藥品,每次領取藥品的種類、劑量、服用方法、費用等經監護人簽字確認后由機構留存。社區衛生服務站(村衛生室)醫護人員協助精防人員完成藥品發放。

對各種原因中止定期領藥的受助人,定點醫院、精防人員、社區衛生服務站(村衛生室)醫護人員應及時上報,匯總至市殘聯,及時調整。

精防人員應按照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要求每季度開展一次隨訪,每年對受助人進行一次服藥療效評估,填寫《貧困精神殘疾人免費基本用藥療效評估表》(附件4)。定點醫院根據評估結果調整用藥。

(七)登記統計  市殘聯負責對貧困精神殘疾人基本用藥救助情況進行匯總,按要求統計輸入數據庫。

六、職責分工

市殘疾人康復工作辦公室綜合協調,有關部門發揮各自職能作用,明確責任分工,建立相關制度,做到公平、公正、公開,確保符合條件的精神殘疾人得到救助。

殘聯:牽頭貧困精神殘疾人免費基本用藥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相關部門,制定本地區實施細則;負責救助工作的日常監管、統計匯總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監督資金的使用。

協助未參加基本醫保的貧困精神殘疾人做好參保工作。

民政部門:落實醫療救助相關政策,按照不低于規定標準進行救助;定期提供醫療救助對象名冊。

財政部門:將基本用藥救助資金足額列入同級財政預算,會同有關部門監督資金使用,對弄虛作假、違規或擠占、挪用項目資金的單位及個人,按規定追究責任。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落實城鎮職工、居民基本醫保精神病納入門診特殊病種(門診慢性病、門診特定項目、門診大病)政策,調整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中精神障礙藥物。

衛生部門:確定定點醫院,規范診療流程;設置基層發藥服務點,建立發藥服務網絡;將受助人納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管理;會同殘聯進行督導檢查。

落實精神病納入新農合門診報銷政策,按照不低于省規定標準報銷,調整新農合報銷藥物目錄,合理確定精神障礙用藥品種。

市將根據上級文件精神及精神殘疾人社會保障情況適時調整完善本辦法。

本辦法由市殘疾人聯合會、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衛生局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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