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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倉市殘疾兒童康復補助辦法

來源:系統管理部發布時間:2013-07-01 11:31瀏覽量:字體:
市人民政府: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意見》(中發〔2008〕7 號)文件精神,為貫徹落實《江蘇省殘疾人保障條例》關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六周歲以下殘疾兒童的康復費用,除基本醫療保險支付外,按照規定給予全額補助,并逐步推廣至七周歲以上十四周歲以下的殘疾兒童”的要求,進一步做好我市的殘疾兒童搶救性康復工作,特制定本補助辦法。

一、補助對象和條件

(一)具有本市戶籍;

(二)年齡在14周歲以下(含14周歲);

(三)經指定專業機構評估確有康復需求的聽力言語殘疾兒童、孤獨癥兒童、智力殘疾兒童、肢體殘疾兒童、視力殘疾兒童、多重殘疾兒童;

(四)在定點專業康復機構進行康復訓練。

二、補助標準

0~6周歲殘疾兒童全額補助;7~14周歲實行定額補助。市財政局和市殘聯共同商議、核定和公布殘疾兒童康復訓練費用補助標準。

三、操作辦法

(一)凡符合補助條件的殘疾兒童由監護人攜帶戶口簿及有關檢查診斷資料向戶籍所在地的鎮殘聯(區民政辦)提出申請,填寫《太倉市0~14歲殘疾兒童康復訓練補助經費審批表》(一式兩份);由鎮殘聯(區民政辦)初審后向市殘聯申報;市殘聯審核并安排殘疾兒童到指定的評估機構進行康復需求評估。

(二)經評估機構評估確有康復需求的殘疾兒童到定點康復機構進行康復訓練。

(三)康復機構要為收訓的殘疾兒童建立完整的康復服務檔案(一人一檔),內容包括康復計劃、康復記錄、階段性評估(腦癱和聽障康復每月評估、智障和自閉癥康復每季評估)以及康復小結。

(四)殘疾兒童康復訓練費用(補助部分)由殘疾兒童家長先行墊付,憑康復機構開具的發票、康復機構和殘疾兒童監護人簽定的協議到市殘聯報銷。

(五)市殘聯定期組織對補助對象康復效果評估(腦癱和聽障康復每半年評估、智障和自閉癥康復每年評估),確定是否繼續進行康復補助。

(六)補助經費由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和醫保基金兩部分組成,分別由太倉市殘疾人聯合會和太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支出。

四、該辦法從2013年7月1日開始實施,《太倉市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辦法》(太政辦〔2008〕92號)同時廢止。

以上辦法如無不妥,請予批轉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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